清华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章程

2015-08-27

(2015年12月24日修订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清华大学博士后联谊会。其英文译名为:

POSTDOCTORS’ ASSOCIATION OF TSINGHUA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PAThU.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清华大学博士后联谊会是由清华大学在站博士后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本会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 服务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反映博士后的意见与要求;

    2. 增加博士后和校外学术界、产业界的交流;

    3. 加强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合作,服务学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4. 展现博士后风采,丰富博士后文体生活,服务博士后的自身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会的一切活动应在本会宗旨下进行。

    第四条 各院系博士后联谊组织名称为“清华大学博士后联谊会 XX 学院(系)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的各项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权利。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和任务:

    1.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博士后间的科研合作,提高博士后科研水平;

    2. 组织清华大学博士后和有关单位及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和联谊等活动,努力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推动清华大学博士后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3. 协助解决博士后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努力为博士后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 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包括文艺、体育、生活等主题的培训与讲座,为博士后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5. 向社会各界宣传博士后和博士后制度,展现清华博士后风采,促进清华博士后与社会各界间的沟通和交流;

    6. 加强博士后联谊会自身的组织建设,研究工作方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博士后联谊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7. 执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清华大学的有关政策,协助完成博士后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为博士后事业贡献力量;

    8. 各院系分会应积极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组织所在学院(系)博士后开展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并将活动情况向本会汇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进入清华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承认本会章程,均默认成为本会会员,出站的同时自动退会。

    第八条 为扩大本会的影响与知名度,本会设立名誉会员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接纳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将参与、建议和指导本会的部分工作和联谊活动,并同时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有权对本会或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十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关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选举大会,参会成员由现任常务理事,各院系理事以及新一届常务理事候选人组成。换届选举大会的职权为:

    1. 制订、通过本会章程;

    2. 选举常务理事,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3.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 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讨论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各分会经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或负责人)需报本会备案,并自动成为理事,与常务理事一同构成理事会。理事会可行使下列权利:

    1. 修改本会章程,对章程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

    2. 监督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般由11-13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必须是在站的博士后:

    1.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各1 名;

    2. 常务理事会设部长和副部长8名左右,负责学术科技部、文体生活部、宣传外联部;常务理事长分管学术科技部和文体生活部;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分管宣传外联部。

    3. 常务理事会协助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指导各文体俱乐部的日常工作;

    4. 常务理事会指导各院系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2.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部长;

    3. 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

    4. 组织开展联谊会的各项活动,主持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5. 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开展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2. 按时参加例会;

   3. 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常务理事任期一般为一届。常务理事会的换届在换届选举大会上举行。常务理事的候选人是通过在其所在院系自由报名、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常务理事由参会成员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自然顺序产生。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调整一次:调整在联谊会理事大会上举行,由理事大会根据常务理事述职和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实行末位淘汰,替补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提交理事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的罢免和增补:常务理事不能切实履行其义务,可由 3名以上常务理事提请理事会免去其常务理事资格;常务理事连续3 次或累计5次无故不参加博联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因罢免常务理事或工作需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提请理事会增补常务理事,候选人需由3 名以上的常务理事联合提名,候选人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 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可聘请校内外学术界、产业界等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为本联谊会的顾问或会长,顾问或会长有权参与联谊会活动,有义务指导联谊会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包括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上级单位拨款,校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款、有偿服务收入,举办培训活动的收入及其组织委托事项的资助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理事会可委托常务理事会对章程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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