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24-12-14
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
清校发〔2024〕36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2月10日第十五届党委第一百零八次常委会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予以公布。
清华大学
2024年12月14日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经2006~2007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五届党委第一百零八次常委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核心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博士后工作的相关精神以及《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与学校自主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
学校流动站与相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坚持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博士后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事处归口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设立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在学校博士学位授予点可以依法依规申请设立流动站。
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评估。
第九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流动站设立申请、建设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流动站所在院系具体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和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培养与管理
第十一条 院系应当聚焦国家重点领域、紧密结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学科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招收培养博士后。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院系可以申请在学校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一)拥有一定数量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有明确的博士后进站招收、在站考核、出站考核标准等;
(三)有招收培养博士后可依托的高水平科研平台、重要科研任务;
(四)具有招收培养博士后必需的组织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担任。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依规依约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加强博士后科研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三条 院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当配套提供博士后经费条件保障。
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德才兼备,一般应为三十五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学校不招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收博士后。博士后招收遴选组织工作由院系具体负责,进站报批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
院系应当对申请人员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严格审查。
招收外籍博士后还应当执行外事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博士后纳入在职教职工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应当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当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原则上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两至四年,具体在站时间由院系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需要等灵活确定,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在站时间。博士后在站(含学校流动站)总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十九条 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落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学校依规依约并结合实际资源情况为博士后提供子女入园入学、租用周转公寓或租房补贴等校内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院系应当对博士后进行在站考核。博士后在站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博士后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进站一年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进站前未获评职称的博士后,进站后认定为助理研究员。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参评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院系应当对拟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完成出站研究报告并通过出站考核方可出站。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当途径进站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
(五)违反学校劳动纪律相关规定,符合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规定情形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七)出境逾期不归超过三十天的;
(八)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总时间超过六年的;
(九)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或退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